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取得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委会**经济社“***”(土名)的桉树采伐许可证后,将该林地上种植的桉树和南洋楹树以73万元的价格卖给梁某乙等人砍伐。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明知没有办理该地的南洋楹树采伐许可证,仍然将“***”的南洋楹树卖给梁某乙等人砍伐,并从中获利。经广东数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滥伐的林木进行调查,确认被滥伐的南洋楹林木蓄积为25.61立方米,材积为15.80立方米。经佛山市高明区物价局认定,被滥伐的南洋楹林木价格为人民币6320元。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自行到明城派出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