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8********,汉族,小学文华,农民,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谋德,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1时许,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钦北区**镇**村**口暴力妨害公安、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明知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正在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仍然将上述人员从小董镇接到其位于钦南区**路**栋**室的家中,并为上述人员提供隐藏处所和饮食。次日晚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在梁某甲家中均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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