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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系山东省高密市**村**巷**号,现住高密市**号楼**室。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宿爱堂,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与朋友康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高密市银座超市西侧酒吧喝酒,因康某某的车堵着鞠某某的奥迪轿车,康某某与梁某甲、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梁某甲等人欲驾驶车辆离开时,被害人刘某某上前阻拦,梁某甲用拳头击打刘某某鼻部,致刘某某鼻梁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梁某甲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并要求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梁某甲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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