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2006年5月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500元;2012年3月20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温岭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4月1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20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17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月2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2月6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9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6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6月2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是一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自己位于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的家中容留梁某乙、陆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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