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田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8日傍晚,韦某丙(已判刑)驾驶其南俊牌蓝色货车在德保县荣华乡平隆村知屯偷运金光集团林场一车速生按木头至田某某作登乡驮瓜村陆地屯村路口时被金光集团**驱车追上拦停,金光集团**向德保县森林公安报警,该局民警黄某甲、某某某等人出警追踪至田东作登乡陆地屯路口处(即田东往德保方向41公里陆地屯路口处)时,因管辖范围发生改变,德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金光集团**在田东作登往德保公路41公里处等待田东森林公安民警的增援。
当晚20时许至次日1时许,*甲林场**将其货车的拦停不满,通过其手机分别联系韦某丁(已起诉)、潘某甲、罗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韦某甲(已判刑)等人要求找人来帮其报复金光集团林场的**。尔后,黄某甲(另案处理)与黄某乙(已判刑)就召集梁某乙、潘某某、韦某甲(三人已判刑)、黄某乙、黄某丁、韦某乙、黄某丙(后四人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等数十人到陆地屯路口附近汇集。2012年3月9日1时许在韦某丙、韦某丁两兄弟的指使下,潘某某等人砍伐公路旁的树木及搬运路旁的石头至公路上,欲阻挡车辆行驶,接着韦某丙和韦某丁带头、*乙林场**及德保森林公安民警等人丢砸石头。德保森林公安民警将警车大灯打开直射韦某丙等人,拉响警车的警笛和警灯,并大声呵斥警告韦某丙等人。韦某丙等人不听警告,手持木棍和石头、砍刀,*丙林场**,*丁林场**被迫往作登方向后退,退至韦某丙家门前一段斜坡时与韦某丙等人形成对峙。随后,韦某丙、潘某某、黄某乙、韦某甲、梁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韦某乙、黄某丙、梁某甲等人对在现场的汽车和一辆警车进行打砸,韦某丙、韦某丁等人还殴打警车上的德保森林公安局民警某某某,后某某某被推下公路边的斜坡,2012年3月9日4时许,民警某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某某某是因胸部被钝性暴力打击致肝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损坏的八辆汽车鉴定,损坏价值共计59495元。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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