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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022199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某某**乡**村**屯**号,住广西田某某**路**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06时41分,梁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桂A****E号小型轿车在田某某平马镇东宁路被田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梁某乙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量刑,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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