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街道**庄**号,现租住于山东省**县**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零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鲁******非营运小型客车,在沿辖区内**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0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梁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