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洪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4********,汉族,怀化市洪某区人,大学本科文化,行政办公人员,洪某**服务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某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怀化市洪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志奇,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化市洪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限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和陈某某(提起公诉,下同)到怀化市鹤城区“新天地”的一个网贷公司办理网络贷款,为成功申请到网络贷款,经两人商议,决定提供梁某甲母亲曾某某在洪某区江坪希望小学内的房产信息去办理假房屋所有权证。随后到怀化市鹤城区“新天地”附近找到办假证的人员,让办假证人员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号为0003****,房屋所有权人为梁某甲)。后两人未用该假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网络贷款。同年2月28日,陈某某以该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先后2次从李某某处借款5万元,利息3万元,借期7个月,梁某甲为保证人。2018年11月20日,梁某甲归还了李某某1万元的利息。2020年1月,经法院调解后,梁某甲和陈某某的家人归还了李某某1万元的欠款。2020年9月23日,陈某某的家人归还了李某某4万元的欠款,李某某于当日出具了谅解书。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2.常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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