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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3********,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新昌县**镇**村*****号,现住新昌县**街道**室。因本案于2018年1月2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2、3月份,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和梁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顺利获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绍兴市营运用房装修改造项目工程,经事先商定挂靠多家建设公司参与投标,并串通挂靠公司投标的方式进行投标。后被不起诉人挂靠的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等多家公司对让利率进行排列,统一修改投标公司标书,以提高中标率。2017年3月17日,通过上述方式投标,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和梁某乙、徐某某、陈某某挂靠的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工程款5546120元中标,之后将该工程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俞某某。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和陈某某非法获利50万元,徐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款项。

二、2017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顺利获取***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园基础配套工程,经事先商定挂靠多家建设公司参与投标,并串通挂靠公司投标的方式进行投标。后梁某甲积极联系挂靠了浙江**、**、**、**、**、**建设公司等十余家建设公司,对让利率进行排列,统一修改投标公司标书,以提高中标率。2017年8月14日,通过上述方式投标,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和李某某挂靠的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款16911306元中标,并由李某某负责该工程承包权。

2018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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