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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串通投标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南宁市**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本案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合浦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合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明知其哥哥梁某某在合浦县文体一号路南广场人防工程基坑支护项目中实施串通投标,还从中帮助梁某某进行资金周转、垫付相关工程投标保证金以及帮打印投标的相关资料递交给其他陪标公司,梁某甲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某甲主观上明知梁某某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而提供帮助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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