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44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台州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今,田某某和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鸿达19船前往海南三亚非法采砂,在海南三亚一带采砂卖砂;2019年11月28日在福建海域非法采砂后,在浙江台州一带砂场卸砂一次。2019年7月至今共在海南三亚砂场组织卸砂10船次、台州金清白砂码头卸砂1船次,涉案金额共计约300万元。张某某和施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台州白沙砂场老板,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为白沙砂场员工。2019年12月2日,施某某事先联系鸿达19船、德荣18船船主林某某和项某某,在其未提供砂子合法来源的情况下购买海砂6097、1吨。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田某某和林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鸿达19船在福建西犬岛海域非法采砂6097、1吨, 2019年12月2在路桥区金清白沙砂场卸砂时被台州海警当场抓获。张某某和施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台州白沙砂场老板,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为白沙砂场员工。经价格认定,涉案海砂为每吨5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35340.5元。本案梁某某只是金清白沙砂场的员工,领取月工资5000元,并非白沙砂场的老板,也非其联系买砂,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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