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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经营、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6日20时30分许,佛山市交警高速二大队接到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桂 DH****号小型货车形迹可疑的线报,随即对该车辆进行跟踪。当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车行驶至明城立交时,警察使用警车喊话机要求停车接受检查,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行驶。随后,警察在沧江收费站以及松岗服务区进行布控,并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的车辆截停在松岗服务区,在警察上前要求配合检查时,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不顾周围警察和群众的安全,突然强行快速倒车逆行进入高速公路逃跑。倒车期间,车上人员“伙计”(未抓获归案)跳车逃跑。警察随即驾驶警车进入广明高速富湾特大桥进行堵截,同时指令跟踪民警超过该车后在白金收费站附近进行布控,并联系佛山110指挥中心通知白坭派出所前往协助截查。当日21时许,警察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白金收费站附近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抓获,并从其驾驶的小型货车内查获一批香烟。经查询,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未取得烟草经营、运输许可证件。经鉴定和价格认定,被查获的3149条香烟均为真品香烟,价值29793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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