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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公司****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8日,犯罪嫌疑人蓝某某涉嫌以 1600元的价格向梁某某出售了两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玫瑰鹦鹉,并通过客运汽车货运到金平县交由被不起诉人梁某某,2018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通过信用卡将两只玫瑰鹦鹉价款支付给蓝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移送的证据不能充分认定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本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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