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麒麟区**街道**巷**小区**幢**单元**层**室。曾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去到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位于曲靖市麒麟区**路**幢**单元**室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疑似象牙制品一件。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所持有的疑似象牙制品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Elephasmaximus或者非洲象Loxodontasp,涉案价值为1750元,亚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