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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桥**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梁某某在柳城县**镇**村**屯**岭脚附近地里的水池,非法捕获了一只猫头鹰,并将猫头鹰放在铁笼内带回家打算用来帮自己抓老鼠。梁某某捕获的猫头鹰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为鸮形目草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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