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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广西柳城县**镇**村民委**屯**水库,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得鲤鱼2.14斤。

案发后,梁某某能够积极配合柳城县**局的调查取证。柳城县公安局对梁某某立案侦查后,其在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传唤时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8月5日,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所有电鱼器具,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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