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黎某某用电鱼工具在广西柳城县**镇**村**屯一河边以电鱼的方式捕捞得黄鳝、罗非鱼、七星鱼等共约0.7斤。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一台电鱼机、一根捕鱼网、一根电鱼钩由柳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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