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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_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以及住址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和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利用手机在互联网浏览暴力事件类音视频,并将部分视频下载后上传到其设置个人密码的115网盘中用于个人观看。经比对,其中5个视频属暴力恐怖音视频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

2、电子物证检查记录;

3、关于梁某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涉案电子文件的审读报告;

4、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以及辩解;

5、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由江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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