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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20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堂,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某某西路427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堂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2017年7月21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梁某堂经营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某某接庆二街1号永某某市场水产B1-2档的堂记水产档销售的淡水鱼(罗非鱼)进行抽样送检。经中山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发现罗非鱼种存在禁用药物“氯霉素”,含量为0.26u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堂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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