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2月14日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信宜市镇隆镇窦州市场后面的街巷摆卖其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的 “特效风湿丸”、“参龙补肾”、“男人黄金”、“金牌西力士”、“美国千斤顶”、“艾热灸”、“白虎膏”、“夫可康”、“美国超人”、“虫草片”、“助勃延时片”等,被民警当场查获。其摆卖的“特效风湿丸”245粒、“参龙补肾”1盒、“男人黄金”4盒、“金牌西力士”3盒、“美国千斤顶”2盒、“艾热灸”1盒、“白虎膏”7盒、“夫可康”6盒、“美国超人”1盒、“虫草片”2盒、“助勃延时片”1盒被当场扣押,货值共计836.5元。梁某某当天售出“特效风湿丸”约30粒,获利约90元。经信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7日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扣押的 “参龙补肾”、“男人黄金”、“金牌西力士”、“美国千斤顶”、 “白虎膏”、“夫可康”、“美国超人”、“虫草片”、“助勃延时片”按假药论处。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进行了修订,并已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2020年3月17日,经对符合送检条件要求的“男人黄金”、“特效风湿丸”送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男人黄金”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特效风湿丸”检出双氯芬酸成分。经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认定,梁某某销售的十一种物品均无法认定为假药。其中,“男人黄金”、“特效风湿丸”亦无法认定为食品。
本院认为,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构成销售假药罪。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正式施行,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上述涉案产品为假药,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其他犯罪。综上,认定梁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查扣的涉案物品由信宜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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