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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暂住广西合浦县**镇**园**栋**室。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 月18 日,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村涵洞施工时,因施工工地的水泵短路,导致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赖某某及其家一头水牛触电死亡。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是合浦县**镇**村委**村涵洞施工工地的负责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向合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行为,鉴于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现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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