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5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嫌疑,于2020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8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为深圳市宝安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的实际负责人。2020年5月8日14时许,在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负责管理的金属液压打包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和其平时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前提下,**的员工李某某在操作金属液压打包机时机器发生异常挡料门未完全闭合,李某某探身进入挡料门检查时被打包机的门夹住,失去意识,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胸背部致肺挫伤,肝、脾挫碎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传唤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