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D01****,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香港元朗**号。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3月1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某接了司机李某某委托的运输业务,于2018年5月9日驾驶粤Z****港车到香港粉岭一大厦装货,现场看到不只洗洁精一种货物。待车辆过完磅后,郑某某将车重和货重打电话告知“邓某某”(魏某某,已判决),并将磅单和李某某转发的“联系人:5642****,邓某某”,“香港报。日用品。护理产品。清洁剂”,“香港关,绑好”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其岳父梁某甲,之后把粤Z****港车开到梁某甲家楼下的停车场。2018年5月10日,梁某甲按照郑某某的指示,联系“邓某某”操作入境申报报关单捆绑载货车辆,并按照郑某某的指示,在来往香港/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司机本)及海关载货清单(六联单)填写“清洁用品”一种商品,其后驾驶粤Z****港车从沙头角口岸入境,被海关列为查验对象,将该货车暂停在沙头角海关查验台等候查验,梁某甲将司机本和六联单上交海关查看。经海关查验,发现车厢内货物均采用以透明保鲜膜包裹方式固定在卡板上,仅有尾部靠车门左侧最外一层为洗洁精,其余货物为化妆品、衣物一批。实际进口与申报不符,经计核,涉案货物偷逃税额123.42万元人民币。郑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投案自首,梁某甲于2019年3月19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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