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园**幢**室。曾因吸毒,于2006年7月2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强制戒毒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年11月6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听取了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7月15日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昆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1日,梁某某在昆山市**镇**园**幢**室,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戴某某贩卖毒品一包(净重0.84克),经检验该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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