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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62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犯罪情节轻微,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被害人赵某某位于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社区的**便利店,向看店员工黎某某谎称老板赵某某让其去取香烟,并展示赵某某的微信,并假装给赵某某打电话,取得员工黎某某的信任。黎某某信以为真,允许梁某某从该便利店里取走三纸箱香烟,共计44条。经核实,该44条烟的进货价为6921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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