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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4********,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被害人农某某在微信群看到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群内发布的冷藏车货运的广告,便添加梁某某的微信,咨询是否可以帮忙订购肉类冻品,梁某某经网上搜索,找到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并联系该公司取得物品清单及报价表,提供给农某某,取得农某某的信任,农某某按照梁某某的要求,先后支付了共计7300元的定金,农某甲收取钱款后据为己有,挥霍一空,并将农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案发后,梁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农某某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涉案数额较小,案发后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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