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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介休市,户籍地山西省介休市**镇**村**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销售假药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销售假药一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起,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不具备生产、销售药品相关资质及药方等基本条件下生产、销售壮阳药品(经鉴定,为假药)。后王某甲先后纠集了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设立4个销售点,招聘销售人员进行“话术”等诈骗套路培训,并配备专用工作手机,通过网络销售上述假壮阳药品,骗取被害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王某甲等人为组织者、以李某某、王某丙、王某戊、唐某某等销售点主要负责人员为骨干、以销售人员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销售人员经培训后,根据公司制定好的“话术单”,冒充“李氏国医馆”等虚假机构的“老师”、“专家”等身份,与被害人进行交流,误导被害人相信其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了解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之后,销售人员套路性“诊断”被害人出现身体状况的原因,随意为被害人开具所谓中药配方,并根据被害人的经济情况随机报价。如被害人不相信产品效果,销售人员就将虚假的营业执照、医生执业证发给对方,或由李某某等人冒充医生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聊天,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当上述方式不能得逞时,销售人员便采用“下危机”的方式,以不及时治疗后果严重为由,哄骗被害人购买假壮阳药,再通过激活、回访方式进行二次销售、三次销售,继续骗取被害人款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销售点的销售人员,其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招聘,到位于本区**路“中交**国际大厦”**楼**房的办公场所负责销售工作,经培训后,采用上述模式,冒充“李氏国医馆”医师身份进行假壮阳药的销售以骗取被害人款项。经审计,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参与销售假壮阳药骗取被害人财物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3924元。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3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供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虚假的医师执业证、话术本等书证;7.户籍及前科材料;8.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其系从犯,且犯罪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退缴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被不起诉人的赃款人民币13924元,请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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