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未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8********,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浙江**大学**学院在校学生,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住浙江省新昌县**街道**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申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商议在网上以假意出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骗取他人交易款,后再通过账号找回的方式收回账号。2019年12月6日,申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将其“王者荣耀”游戏账号放在“5173交易平台”上进行销售,后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将该账号卖给被害人李某某。交易完成两个月后,申某某按照计划再次指使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2月8日通过QQ账号申诉找回的方式将出售给李某某的游戏账号找回,并指使梁某某将该账号再次进行出租。
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账号无法登陆后报警,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4月8日,申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一万元人民币,李某某出具谅解书。2021年2月23日,李某某对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申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梁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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