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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7月中旬起,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受同案人指使以本市白云区**街**巷**号为窝点,利用微信网络平台以假冒单身美女与他人谈恋爱为感情基础,虚构卖画、开业、过生日等虚假事实诈骗他人财物。经审计,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共收到诈骗所得人民币14661.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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