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公诉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9********,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后我院将该案分案处理。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葛某某(已判决)召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小区**号楼**单元**室内,通过连信APP设定虚假定位并添加附近好友,虚构有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以服务费、定金、人身保障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参与的部分诈骗行为中,具体对哪位被害人实施了诈骗及相应犯罪数额仍未查清,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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