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虚假诉讼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中共党员,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3********,汉族,大学文化,律师,住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金某某(已判)与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系无业人员,金某某以民间高利借贷为业,网罗他人参与虚假诉讼,从而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形成了以金某某为首,潘某某叶某甲(另案处理)为积极参与者,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项某某叶某乙施某某张某某(上述四人另案处理)为一般参与者,组织稳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金某某通过高息利滚利及威胁、冷暴力的方式逼迫支某某将无力支付的高额利息写成虚假借条,虚增债务100余万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

2018年4月至7月间,金伟为非法谋取他人财产,因自身系银行黑户,遂找到叶某甲潘某某项某某叶某甲又找到叶某乙施某某张某某,帮忙充当借条出借人,并伙同律师梁某某策划捏造虚假借条以及虚假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某偿还借款135万余元,要求支某某偿还81.1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不属于恶势力犯罪。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潘某某项某某叶某乙施某某张某某等人受金某某、叶某甲指使冒充出借人,仍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事实清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金某某捏造了债权,也不能证实丁某某、支某某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证据不足。在施某某起诉丁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中,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指使潘某某作伪证的事实清楚,目前金某某与丁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严重侵害到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