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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职务侵占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原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梁某某系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部置业顾问,伙同邢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房一部经理吴某某,采取将**公司销售人员自然到访该公司购房的新客户更改为由**公司介绍购房的客户的手段,取得**公司渠道费。

1梁某某伙同吴某某将其自己接待的自然到访的客户刘某某写成是**公司介绍的,**公司支付给**公司渠道费30000元。

2 梁某某伙同吴某某及**公司销售部置业顾问王某甲,将王某甲接待的自然到访的客户张某某冒充成是**公司介绍的,**公司支付给**公司渠道费30000元。 

3 梁某某与邢台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杨某乙合谋,将自然到访该公司购房的新客户林某某、路某某、王某丙,冒充成是**公司介绍的,**公司已支付给**公司渠道费4万元,6万元至今未支付。

综上, **公司已支付渠道费共计10万元,6万元至今未支付。其中,**公司获利10000元,**公司杨占格获利10000元,梁某某获利21000元,王某甲获利15000元。

案发后,主动投案;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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