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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4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现年77岁)在本区仰义**锦园**幢楼下的草坪上,趁被害人肖某某睡着之际,窃取肖某某身边的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赔偿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地点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发还清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收条、谅解书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并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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