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超市**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0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走路经过儋州市**镇**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曾某某醉酒躺在马路旁边。梁某某心生贪念,观察一下四周情况发现没有人便俯身靠近曾某某,发现曾某某裤袋装有一部手机和一个钱包,遂伸手掏出手机和钱包拿到手中后起身离开,沿**路逃离。后梁某某翻开偷来的手机发现没有锁屏密码,便登录手机里的两个微信和支付宝账号进行上网、订外卖、购买零食、衣服、香烟等消费,共计人民币2349.44 元。
2020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镇**网吧抓获,当场扣押梁某某身上盗窃来的曾某某手机。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vivo 牌手机于2019 年9 月28日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梁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经代梁某某向被害人曾某某赔偿人民币3250元,取得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鉴于梁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郭西钦
书 记 员:王应坚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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