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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5-06-06 admin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5〕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94********,*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3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同案人冯某某、赵某某、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商量后,驾车窜到*******山上,盗走黄某某饲养在山上的一窝马峰窝共27斤,后共同分赃。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被盗马蜂窝价值2241元。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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