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5********,瑶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趁被害人施某某(其丈夫堂哥)外出,来到施某某位于广西南宁市青某某南阳镇新楼村新楼坡十五队247号的住所,使用先前拾到的施某某家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施某某卧室窃取被害人放置在柜子里的人民币现金若干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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