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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荔湾区******房。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3月5日、6日、9日、11日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层**号的**超市,趁人不注意盗窃超市内蓝月亮洗衣液、力士沐浴液、滴露消毒液、无痕挂钩等物品。于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盗窃后离开超市门口行至对出的人行道时,被当场抓获。经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多次盗窃的物品总价值249.45元。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同日被害人书面谅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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