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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进入本市白云区**镇**组**街**号**房李某某的住处,趁其不备,操作其手机分多次将人民币6000元转账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内。

同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街**号**房内,通过自己的手机登陆操作李某某的QQ,分两次将人民币1000元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内。

2019年10月21日,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梁某某家属协助梁某某向李某某退还人民币7000元。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认罪悔罪,犯罪数额不大,犯罪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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