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9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于2018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在**镇**路经营一间名叫**凉茶店,20l8年4月,梁某某雇请了杨某某、黄某某(在逃)到**凉茶店烧制凉茶和销售凉茶。2018年4月开始,梁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在逃)在**凉茶店内烧制凉茶时,将乙酚氨基酚(扑热息痛)、扑尔敏等西药添加到清热解毒茶、特效感冒茶、特效咽喉茶中进行售卖,每杯清热解毒茶、特效感冒茶、特效咽喉茶售卖8元人民币,至2018年9月13日,梁某某通过售卖清热解毒茶、特效感冒茶、特效咽喉茶共获利人民币24000元,所得款用于支付杨某某、黄某某的工资及支付商铺租金。 2018年8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凉茶店所售卖的凉茶进行抽样检测,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凉茶店售卖的特效感冒茶、特效咽喉茶中检出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扑尔敏成份,在清热解毒茶中检出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扑尔敏和地塞米松成份。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供认为了达到给顾客更快的治疗效果,于2018年4月至9月,在煲制好的凉茶里添加西药后售卖给客人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梁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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