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3********,汉族,初中肄业,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鲁******号“五菱之光”牌小型面包车在许某某处收购了两头病死猪,并将其中一头病死猪卖给了王某某,后拉着另一头病死猪被查获。经查,2017年11月以来,梁某某多次从庞某某等人处购买病死猪共计11头,并将购买的病死猪卖给了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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