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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身份证号码61012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园**村**组,农民。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鄠邑区余下街道饮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饮食街西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梁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42.38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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