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鹤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在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将废水废渣污染物运输至黄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鹤山市**镇**村委会**村旧石场附近的无名化工厂内加工,从中牟利。黄某某等人处置上述污染物后将废渣就地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鹤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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