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兴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先后多次与费某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以将其和费某某的性爱视频曝光为要挟,对费某某实施敲诈。同年7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亭山桥村美女山公园一草棚走廊处向费某某索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费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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