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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组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31969********,汉族,高中,**公司**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上午9时,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雇佣工人将太平川镇工业园区松粮集团西墙外的179颗绿化风景树砍伐成离地高一米左右的树桩。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砍伐树木及栽植价值价格认定损失价值为1316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现已恢复种植,系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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