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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号**栋**单元**室,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街**座**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2月27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5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7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竹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梁某某因工钱结算原因发生矛盾并怀恨在心,于2015年1月8日晚邀约他人,将承揽的**楼已粉刷的墙体用废旧机油污损,墙面含天花板污损面积1976.37平方米,地面受损面积585.07平方米,修复受损房屋墙面的价格为3465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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