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镇**小区**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4年9月30日经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仲玉全,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3年9月10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连杰(已判决)、梁某某伙同安徽的四名男子黄某某、陈某某、付某某、北某某相互勾结、预谋作案,持刀行凶将租住在海口市海甸岛白沙门村的小竹棚屋的翟某某、刘某某夫妇砍杀,翟某某被杀害后丢入白沙门堤岸外海中,刘某某被砍成轻伤。经鉴定,死者翟某某是由于锐器砍切左颈部及全身多处的开放性损伤致大出血而休克死亡;刘某某全身多处的损伤属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某某参与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刘广同
书 记 员:范亦陈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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