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院**楼**单元**,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1月6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线**号楼**单元**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妻黄某某(女,56岁,北京市人)发生口角后,用拳将黄某某脸部打伤,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CY2020LC0001号鉴定书认定,黄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在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投案后如实供述,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和被害人相互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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