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88********,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已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住白沙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22时许,梁某某在其父亲梁某甲家喝酒后回到自家中(**镇**村**号),因不满妻子杨某某离家多日遂双方发生争吵,梁某某在其家中的一楼楼梯口用右手掐住杨某某的脖子一会后放开,之后杨某某带女儿骑电动车到家公梁某甲家。没多久梁某某赶到梁某甲家,并冲进房间里拖拽杨某某的右腿,将其从床上拉倒在地板上,用脚猛踹杨某某的右侧腹部两下,致使其右侧腹部损伤,最后梁某甲及时阻拦并赶走梁某某,随后杨某某被送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杨某某右侧腹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梁某某系初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故意伤害行为致他人轻伤二级,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认罚,且案件双方当事人系夫妻,被害人杨某某已对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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