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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盐检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23261976********,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住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栋**房,深圳市罗湖区**有限公司**。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粤B61****小车从盐田区大梅沙东部华侨城大峡谷停车场入口处(东部沿海高速公路桥下)调头,因此路段拥堵严重,无法调头停车等待。后东部华侨城东大门保安员即被害人郑某某上前驱赶,不让调头,双方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25分52秒开始,梁某某下车后和郑某某扭打在一起,相互用拳头打对方。25分55秒,陈某某见状也上前踢打梁某某。26分19秒,当日岗亭值班着反光衣的李某某见状跑过去上前制止。打斗中,造成梁某某头部受伤、郑某某右手小手指掌骨受伤。26分28秒,三人停止打斗,后梁某某报警,处警民警将受伤的二人送去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梁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20年7月21日,梁某某与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郑某某3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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