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妻子罗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在廉江市XX开房住后准备离开时,被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发现。于是,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便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冲上前对被害人廖某某进行殴打,致廖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廖某某30000元,取得被害人廖某某谅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已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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